黄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4民终6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黄某返还朱某彩礼款7万元;二、增加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2套、被罩7个,银戒指2个、小金人一个归黄某所有;三、诉讼费用由朱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女方实际收到彩礼为171000元,因为婚后第二天,朱某从黄某手里要走40000元,用于还其2018年在永城一学校开早餐因赔钱欠下的外债;之后在阴历7月上旬又从黄某手里要走30000元借给了其朋友;阴历7月份,朱某从黄某手里要走5000多元买手机;黄某在永城医院流产期间,朱某从无锡来回,分两次共要走4000元。二、黄某、朱某双方系媒人介绍于2020年农历正月相识,双方相识20天左右即正月底开始同居生活,致使女方怀孕,农历6月初八举办婚礼前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实际已共同生活10个多月,并且黄某已为朱某孕育6个多月的胎儿,由于朱某强行与黄某发生性关系,致使黄某流产,应当认定黄某与朱某已生育了孩子,所收彩礼不再退还。三、婚后双方均未有收入,且男方经常吃喝赌博,平时双方日常花销、女方怀孕期间对身体及胎儿的护理检查、流产期间花费的大额医疗费用及流产后的身体康复及护理检查,以上花销的来源均是彩礼款,至今彩礼款已花费完毕。四、双方婚姻关系的破裂是由朱某的多次外遇造成的,男方婚后经常与其他女性聊天视频,多次被女方当场抓住,为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且男方拒不悔改。五、女方婚前购置的家电、家具、被褥等个人物品,属于个人财产。除一审法院认定的具体清单外,还有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2套、被罩7个,银戒指2个、小金人一个,现在均在男方家里,男方应当予以返还给女方。后在庭审中表示放弃银戒指、小金人。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朱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双方实际同居时间,从举办婚礼之日起到分开不足六个月,之前并未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结合朱某实际送给黄某的彩礼款总额为246000余元,黄某已经返还给朱某70000元,余额为176000元,超出100000元的部分应全部返还,100000元以内的部分应部分返还,一审判决返还123000元适当。二、黄某主张按照已生育孩子确定彩礼款返还标准不当,孩子并未实际出生。黄某陈述的流产原因亦不属实。三、对黄某主张的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被罩,朱某予以认可,但数额不能确定。
原告诉称 朱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某向朱某返还彩礼款176000元;2、诉讼费由黄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某和黄某于2020年农历六月初八举办婚礼,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黄某收到朱某见面礼21000元、端酒钱2000元、三金10000元、彩礼款200000元、上车礼10000元。黄某曾于2020年4月转账给朱某1000元。黄某于2020年8月份流产。庭审后,朱某自认其住处有黄某的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背柜一套、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化妆柜一个、饮水机一台、餐桌一套、被子十条、茶几一套、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朱某自认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支出70000元(含黄某给朱某转账及购买手机等花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与黄某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同居关系,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朱某要求黄某返见面礼21000元、端酒钱2000元、三金10000元、彩礼款200000元、上车礼10000元的主张,因朱某与黄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系彩礼款接受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基于彩礼的性质及朱某给付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与黄某结婚,朱某与黄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黄某与朱某举行了婚礼,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黄某于2020年8月份流产。朱某自认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已支出70000元。黄某以返还彩礼款123000元为宜。黄某的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背柜一套、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化妆柜一个、饮水机一台、餐桌一套、被子十条、茶几一套、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归黄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黄某返还朱某彩礼款12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黄某的个人财产(详见法院认为部分)归黄某所有;三、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朱某负担610元,由黄某负担1300元。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黄某的嫁妆还包括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被罩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彩礼款数额问题,黄某主张彩礼款已交付朱某70000元,一审判决对此事实已予以认定,本院不再审查。黄某称以彩礼款支付朱某个人花费9000元,购买手机5000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扣除彩礼款返还数额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同居时间问题,黄某虽主张双方举行婚礼前已同居生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婚礼前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同居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同居时间自举行婚礼时起,并无不当。
关于黄某流产能否引致彩礼款不予返还问题,考虑到流产会导致对母体健康的损害,在彩礼款返还中可以作为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但不足以引致彩礼款不予返还。黄某主张流产应视为已生育子女,没有依据。
关于黄某的个人财产中是否包含鞋柜、双灶加液化气罐一套、四件套、被罩等,二审中朱某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可于履行或执行程序中按照朱某认可的内容照单返还,二审不再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许秀敏
审 判 员 周永辉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秋文
书 记 员 杨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