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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10:05 313

刘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69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程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22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李良勇
审判员 方 晓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