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民终7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人未依法缴纳上诉费,原审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仍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叶楠楠
审判员 高晓敏
审判员 张忠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董盼盼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