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1等与但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彭某1等与但某1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39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某(彭某1之妻)。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2(彭某1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但某1。
原审被告:但某2(但某1之父)。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彭某1、白某、彭某2因与被申请人但某1、原审被告但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的58000元是否是彩礼礼金,但某1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所谓的婚约彩礼应当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约定(订婚),并根据风俗习惯产生给付对方财物的行为。根据原审查明,但某1与彭某2于2017年2月在网络上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但某1与彭某2便同居生活。白某作为彭某2的母亲给付案涉款项时并没有按照风俗习惯支付给但某1的父母,而是直接将该款支付给了但某1,且支付该款项时也未向但某1说明案涉款项是订婚的彩礼礼金,故二审法院以白某向但某1支付款项的方式和目的,从而认定案涉的58000元不属于彩礼礼金,但某1不予返还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彭某1、白某、彭某2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彭某1、白某、彭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杨 宁
审判员 石 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乔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