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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崔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13:42 297

王某1、崔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王某1、崔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7民辖终6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崔某、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0705民初573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1、崔某、王某2上诉称,一审裁定仅凭潍坊市新华路派出所出具的单方证明就笼统认定三位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奎文区法院辖区,并未实际调查,置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本身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于不顾。首先,被上诉人提供的派出所证明是否是真实的并未查清、且并未说明如何取得,一审法院未做任何调查情况下就匆忙认定,明显不妥;其次,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情况属于当地房管局管理的事宜,派出所并无管理房屋租赁情况的行政权力,其出具的证明有效性不足;再次,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实际居住为条件,即便有租赁合同也无法证实是上诉人在此居住,而不是其他人。本案中三位上诉人并未于诉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最后,上诉人王某2在2020年上半年疫情严重期间在被上诉人王某3家里居住半年多(被上诉人家在潍坊高新区);上诉人崔某、王某1在2020年上半年疫情严重期间在户籍所在地居住。而被上诉人提供的派出所租赁证明所载事项明显与事实相悖,仅凭疫情期间的居住情况,即可证明被上诉人明显说谎,即可推翻派出所证明中关于租赁的相关情况,亦可推翻奎文区法院裁定中认定的三位被上诉人至起诉时已在该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说法。因为即便派出所证明是合法有效的,三位上诉人自被上诉人起诉时满打满算也不过在奎文区法院辖区居住了几个月时间,何况派出所证明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均存疑,上诉人均不认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根据潍坊市公安局新华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被告崔某自2016年10月20日始一直在奎文区居住,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