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不仅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商标。因此,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1950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符合“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商标已满一年”情形的商标即被撤销。1963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延续了一年的规定“商标停止使用已满一年未经核准保留的”。1982年《商标法》将一年调整为三年,规定在第三十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993年《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对此问题没有任何修改,但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可以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进行抗辩。
对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商标审理标准》规定了四种情形:(1)不可抗力;(2)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吸收了2005年《商标审理标准》关于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2019年《商标法》延续了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通常简称为“商标撤三”。随着商业主体商标意识的提高和商标纠纷的不断增多,撤三也越来越成为生产经营者获得商标注册和寻求商标保护的一种手段。
例如,1986年8月5日在“茶”商品上申请注册的285691号“茅台牌”商标,于1987年4月30日获准注册。茅台集团于2014年1月1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茅台集团在该商标初审公告时没有提出异议,在该商标获准注册后长达27年的时间里也没有提出撤销申请,这无疑是茅台集团的失当之处。茅台集团为了净化茅台品牌,选择以撤三方式来撤销该商标,从策略上来讲成本较低,而且成功率较高。最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了285691号“茅台牌”商标。茅台集团撤销该商标的动机就属于净化茅台品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茅台商标。
又如,2013年11月9日,恒大亚冠夺冠。2013年11月10日,广州恒大举行恒大冰泉上市发布会,正式推出恒大冰泉饮用水,但广州恒大并没有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其实早在2008年9月2日,江西恒大就在32类纯净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6931816号“恒大”商标,201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而广州恒大在2013年12月16日才对6931816号“恒大”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案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审理:商标局认为恒大商标使用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未使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使用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没有使用。广州恒大撤销江西恒大的“恒大”商标的目的旨在为自己注册、使用恒大商标扫清障碍。
从前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商标撤三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其净化品牌、保护商标,或者为注册、使用商标扫清障碍的重要手段。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指的就是商标注册证上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指的就是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商品。对于诉争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构成使用的,可以维持与该部分核定商品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反之,对于在核定商品范围外的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予维持核定商品或服务的注册。
对于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其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仅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对核定商品的使用。
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统计数据来看,因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条款而败诉的情况为:2010年4%,2011年2%,2015年6%,2016年12.6%,2017年12.6%,2018年13%,2019年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