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14:52 300

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61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2。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铭冬,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1、吴某2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0128民初209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某1、吴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考虑吴某1与陈某共同生活的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规定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吴某1与陈某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年××月××日举办婚礼后,两人共同生活一年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一审法院未依据实际情况,判决全额返还彩礼错误。二、吴某1与陈某举行婚礼、操办婚宴,根据当地习俗支出共计120000余元,该款已经超出陈某给付的彩礼数额。陈某与吴某1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后才提出分手并要求退还彩礼,故其应当承担吴某1为婚礼支付的一切费用。三、陈某有出轨的事实,其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可以确认不领取结婚证的原因在于陈某。应考虑适用公平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过错行为导致的责任和后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某辩称,一、其与吴某1同居时间没有一年多,双方同居时间不到20天。二、吴某1花费的费用与其无关。三、其没有过错。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原告诉称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1、吴某2返还聘金彩礼133000元,礼金18800元,共计1518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陈某与吴某1自由恋爱,后经双方家庭协商决定结婚,双方于××××年××月××日举办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向吴某1支付定亲彩礼100000元。此后陈某与吴某1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陈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陈某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目的在于尽早登记结婚,步入婚姻殿堂,双方在交往中各自都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做积极准备,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对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陈某向吴某1、吴某2支付100000元彩礼的事实,陈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向吴某1与吴某2另行支付33000元礼金及18800元礼金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该项诉请中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吴某2提出其不属于本案诉讼主体的辩解意见,因陈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本案的彩礼是交付至吴某1及其父母手中,该行为亦符合本地民间风俗习惯,吴某2作为彩礼接收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的规定,判决:一、吴某1、吴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彩礼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陈某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上诉人吴某1、吴某2认为一审遗漏认定吴某1与陈某同居时间较长的事实。经查,陈某与吴某1均确认双方已同居的事实,该项异议成立。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另查明,陈某与吴某1按民间风俗办理婚礼后,双方有同居一段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吴某1、吴某2交付彩礼100000元,现双方因故未能结婚,陈某主张返还彩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与吴某1虽未缔结婚姻,但两人毕竟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本院酌定吴某1返还陈某彩礼80000元。上诉人提出因办理婚宴支出的费用应由陈某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某1、吴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0)0128民初2097民事判决;
  二、吴某1、吴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彩礼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某1、吴某2负担1840元,由陈某负担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郑 芳
审 判 员 刘茂元
审 判 员 纪得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露
书 记 员 林歆滢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