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许某、张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6民终5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娟,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张某1、朱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上诉人许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1、朱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娟,被上诉人朱某及张某1、朱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2经法庭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1、朱某、张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2019年11月12日,许某与张某2定亲时依照风俗给付张某2、张某1、朱某彩礼,现金共计93000元,其中包括2000元的饭钱。结婚前,许某给付张某2戒指一个,项链一个,价值四千多元。2019年农历腊月初八,许某与张某2举行婚礼,当天给付张某1、朱某、张某2母亲现金3000元。上述事实许某在一审时均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仅认定彩礼数额为88000元错误。2、张某2在与许某确定恋爱关系之前就已经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在与许某同居生活之后才患有疾病。一审庭审时,张某1、朱某、张某2一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2是在与许某生活之后患有精神疾病。一审法院直接认定张某2是在与许某生活之后患有精神疾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张某1、朱某、张某2返还彩礼15000元于法无据,显失公平。1、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前提下直接判决返还15000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如若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为前提,许某举全家之力,甚至负债给付张某2彩礼88000元,依据司法实践许某与张某2同居生活不到半年,应返还彩礼款5万元左右,即便是考虑张某2患病这一情形,一审直接裁量返还15000元,许某不能接受,也是显示公平。综上,一审判决未查明事实,未公正判决,许某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张某1、朱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许某的行为造成张某2至今处于精神失常的现状,一审判决许某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明显无视弱势群体、女××人的合法权益。第一、朱某、张某1依法不应当返还任何彩礼。朱某、张某1二人没有花费许某的彩礼,该彩礼全部由女儿张某2掌管,该彩礼和朱某、张某1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二、本案许某是完全的过错方,且造成张某2精神失常,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许某的重大过错给张某2以及张某2的父母造成的损失是用金钱无法估量的。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张某1、朱某、张某2在一审中的答辩以及提交的证据。张某1、朱某、张某2提交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足以证实张某2现在的精神状态是不正常的。张某2在认识许某之前是健康的、正常的,活泼可爱的女孩,和许某生活之后,许某对张某2进行辱骂、殴打,且许某出轨几个女生,许某的行为对张某2的打击非常大,造成张某2变成了××人的现状。民事案件除了适用法律之外,也适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也应该是本案考虑的原则。许某将合法迎娶的“妻子”变成了精神失常的“疯子”。张某2被逼疯后还要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这是对许某极大的不公,也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第三、二审庭审,张某2本人将出庭作证,请法庭当庭对张某2的精神状态进行审查,从而对许某严重的过错程度作出认定。综上,张某2被许某折磨成了××,还要返还彩礼?可见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许某。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张某1、朱某、张某2的上诉请求,张某1、朱某、张某2不应当返还彩礼,还应当得到应有的赔偿。
许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张某1、朱某、张某2返还许某彩礼现金80000元;2、依法判令张某1、朱某、张某2返还许某戒指一个、项链一条;3、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其他费用由张某1、朱某、张某2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某与张某2于2019年9月份通过手机快手认识后,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9年11月12日,许某按农村风俗到张某2家下彩礼,向张某2、张某1、朱某下彩礼现金88000元。2019年农历腊月初八,许某与张某2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结婚证并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张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病花去大量费用。2020年8月份,许某向张某1、朱某、张某2要求返还彩礼现金,张某1、朱某、张某2拒绝返还,为此,许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婚约财产返还给给付方。本案中,许某与张某2自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许某按照农村习俗支付给张某2、张某1、朱某彩礼现金88000元,由于许某与张某2发生纠纷提出解除婚约且双方未登记结婚,张某2、张某1、朱某理应将接受许某的大额礼金88000元予以返还。结合许某与张某2自交往至同居生活时间,张某2患病住院治疗花费情况,以及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等综合因素考虑,许某给付张某2、张某1、朱某的彩礼现金以酌情适当返还为宜,故许某要求张某1、朱某、张某2返还彩礼的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许某要求张某2返还戒指一个、项链一条的请求,因许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且张某2又不予认可,故对许某的这一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2、张某1、朱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许某彩礼现金15000元;张某1、朱某、张某2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许某承担720元,张某2、张某1、朱某承担180元。
本院二审期间,许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项城××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张某2已经在婚礼前患有精神疾病,且曾在商丘住院治疗,一审法院认定张某2在与许某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认定事实错误。张某1、朱某、张某2质证意见:病历中现病史部分为医生书写,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张某2也没有在商丘住院治疗过,如答辩状所言,张某2是一个正常的女孩,在许某家生活,因许某殴打、出轨等行为才导致住院。张某1、朱某、张某2提交了以下证据:项城市××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项城市××医院的执业许可证、张某2的残疾证、张某2现在住院治疗的每日清单,证明张某2是个健康的女孩,目前的住院和许某有很大的因果关系,可以说是直接原因,许某存在重大过错。许某质证意见: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无异议,项城市××医院执业许可证应提供原件,对张某1、朱某、张某2的证明目的张某1、朱某、张某2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2患精神疾病是由许某造成,不能证明许某存在过错。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项城××医院入院记录显示:现病史:患者病情有家属(朱某)代述;患者4年前因情志受刺激致精神失常,出现失眠,自言自语、兴奋话多,到处乱走、心烦不宁,坐卧不安,情绪不稳,打人骂人,总听到别人给自己打电话,不与人交流,烦邻居,别人看她,就烦想打人。曾在商丘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对当事人争议的其他事实,本院认定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2019年农历腊月初八,许某与张某2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许某解除与张某2的同居生活,要求张某1、朱某、张某2返还彩礼,原审综合许某与张某2同居时间、张某2治疗疾病情况、双方解除同居过错情况,判决酌情返还15000元,并无不当。许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许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党瑞云
书 记 员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