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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17:39 302

张某、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程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6民终118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诚,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华某、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1623民初549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诚,被上诉人华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1623民初5494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退还彩礼款22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把上诉人以缔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压岁钱(实际上是认门礼)2万元以及走麦罢亲戚而转账的2000元,认定为是自愿赠与行为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本地有在各种传统节日及定亲程序中,男方不得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见面礼、送大礼、看好、上车礼、压岁钱、走麦罢亲戚、中秋节等。在这种风俗习惯的约束之下,男方为了女方缔结婚姻,而不得不支付相当数额的金钱或财物,也就是彩礼。其次,本案男方在第1次与女方见面的当天,就给女方2万元认门礼(一审认定为压岁钱)根本不符合自愿赠与的情况,因为双方刚刚认识,又没有任何感情,怎么可能自愿赠与女方2万元呢,这样的事实认定不符合逻辑。再次,从周口市商水县本地的经济状况来看,属于经济落后地区,还是全国贫困县,男方不可能自愿赠与女方2万元巨款。参照经济发达地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把“2000元以上”的现金给付认定为彩礼,更何况本案的2万元人民币,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商水县呢。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不符合“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价值导向和立法目的,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华某、程某辩称,华某、程某不应退还22000元,这些钱其花了。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华某、程某连带清偿彩礼款2万元;2、要求华某、程某返还在周口给程某买手机花费3500元,收麦前走亲戚给程某转账2000元,共计5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华某、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华某、程某按照民间习俗,于2020年3月3日在张某家中支付定亲礼9万元,当天华某、程某回礼1万元,当天程某到张某家,张某给付程某压岁钱2万元。几天后,张某又给程某买手机花费3500元。2020年5月25日张某给程某转账2000元,作为收麦前到程某家走亲戚的礼钱。后双方分手。经张某催要,华某、程某已经退还张某彩礼款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款是一种涉婚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接受方应当适当返还。张某于2020年3月3日支付程某定亲礼9万元,当天程某回礼1万元,后双方分手,华某、程某又退还张某剩余的8万元。2020年3月3日程某到张某家,张某给程某压岁钱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2万元是张某对程某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应计算为彩礼款范畴,故张某请求程某返还2万元彩礼款,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张某要求华某、程某返还其给程某买手机花费3500元、走收麦亲戚转账2000元,共计5500元,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系男女双方之间自愿赠与行为,亦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对张某请求华某、程某返还购买手机花费3500元及走收麦亲戚转账2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给付程某的2万元,系给付定亲礼后张某又自愿给付的,且不符合给付彩礼的形式,原审认定为张某的自愿赠与行为适当。走收麦亲戚转账2000元,系双方订婚后,按照农村习俗,双方正常走动的礼节行为,故原审认定走收麦亲戚转账2000元系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适当。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水安
审 判 员 何江某某
审 判 员 李保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郑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