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民终5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伟,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可新,齐河安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姜 南
审判员 王晓丽
审判员 马丽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冬
书记员张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