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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19:10 333

赵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梁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9民终1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决返还上诉人为结婚准备的彩礼、黄金首饰款、被上诉人索要的购物钱款和赔偿损失共38313.11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梁某伙同许金兰等,以非法骗取婚约礼金、物品、金饰、手机,用虚构办理20台回成请庚订婚宴,购买置办结婚物品“三金”等名义的方法,骗取价值数万元财物。梁某根本不同意结婚,才认识几天却不断要求购买新家具,索要结婚财物,要求购买钻石,许金兰要求送大额红包,送礼,购买衣服、鞋等生活用品,教唆梁某索取财物,不要同居。在交往过程中,梁某没有支出一分钱,也没送过任何礼物给上诉人。梁某和其家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支出证明,所提供的证明中的猪脚120斤、排骨120斤根本无法证明从哪里购买,其他物品也没有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存折取款记录。上诉人转给梁某的款也是她单独花费,上诉人没有参与使用。1.上诉人和梁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法律规定,购置物和转账都是为结婚而准备的属于彩礼,应返还。2.一审没有查看上诉人提供的光碟和U盘证据,对本案裁判不公。3.上诉人已半年多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美团欠款、花呗借款及信用卡欠款、婚姻花费都是父母的血汗钱,养老金,上诉人连生活都有困难,怎么可能无偿送这么贵重的物品,都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而且是梁某要求购买的。4.婚约中,所有支出都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承受很大的经济压力,一审判决不退任何财物,被上诉人平白无故获得巨额财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收了彩礼也不愿意共同生活,没有同居和亲密行为,形同陌生人。据此,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辩称,上诉人所说的不是事实,有部分是造假的,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原告诉称  赵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梁某返还彩礼50244.28元给原告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梁某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14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原、被告及其家人在来往过程中,2020年3月21日被告收取原告的现金7800元,2020年4月8日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首饰用去12543元、2020年4月14日原告为被告购买手机用去4999元、其余部分款项为原告购买物品(糖烟酒、猪肉等)给被告家人及原、被告双方的日常消费开支。2020年5月20日原、被告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支付款未果,遂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谈婚论嫁期间,被告虽然收取了原告的现金及物品,但属原告本人自愿无偿送给被告及其家人,被告及其家人接收后已进行消费。显然,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属赠与性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原告认为被告以谈婚为由多次向原告索要钱财,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的规定,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计5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赵某提供其与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购买物品的商家界面截图,欲证明梁某向其索要钱款和物品及其支出情况。二审中,赵某明确其上诉主张的款项包括:购买手机的4999元、婚纱照费用6200元、微信多次红包共计2600元、购买手镯12543元、支付梁某家人彩礼及物品价值共11232元,其中现金7800元。梁某对收到手机、婚纱照费用,微信红包,购买手镯款项及现金7800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款项及物品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的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期间因维持该关系而产生的财产纠纷。本案中,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恋爱期间,向梁某赠与钱款为其购买手机和首饰等,系为增强双方之间的关系,并达到最终结婚的目的,双方在该期间共同拍摄婚纱照,按风俗进行回成请庚等事实亦可证明结婚目的。赵某与梁某从认识到分手仅为两个多月,既未登记结婚亦无同居生活,故赵某请求返还为缔约婚姻关系所支出的钱款有法律依据,但返还的款项应结合双方相处时间、钱款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是否共同花销等因素予以确定。赵某所主张的花费中,微信红包、婚纱照费用以及现金7800元及酒水物品因为共同花销及为筹备婚礼而已实际开销,不应返还,购买手机及金饰部分因数额较大且因双方结婚目的未实现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赵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20)桂0981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梁某返还上诉人赵某婚约财产17542元;
  三、驳回上诉人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344元,被上诉人梁某负担1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上诉人已预交1656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411元,被上诉人梁某负担3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吕海欢
审 判 员 谭泉清
审 判 员 姚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苑林
书 记 员 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