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白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辖终1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丽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丽源因与被上诉人张福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白丽源上诉称,上诉人已在抚松县松江河镇工作、生活了两年多的时间,有个人参保证明和居住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实际居住地满一年以上即为实际居所地的规定。因此本案应以便民事诉讼的原则,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依法移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或者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
张福顺答辩称,上诉人白丽源户籍地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吉林省抚松县,提交了吉林省抚松县工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但该证明无居委会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名或者盖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其提交的参保证明,亦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情况,本案应按照上诉人白丽源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现户籍地址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同文
审判员 崔福涛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