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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22:07 347

程某、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某、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3民终792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某,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浩,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1322民初776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窦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窦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结合本案基本事实,酌情判决返还彩礼25000元有失公允。理由如下:1.双方同居期间窦某存在严重家暴行为。程某为解决个人生活问题,上班期间出现意外致腿部骨折,不能下地行走,窦某不但不关心程某的身体健康,反而在程某哀求窦某给发烧的继子女治病时,窦某更是变本加厉对程某实施家暴,无情的殴打致程某受伤,有照片和报警记录为证。且其家暴行也给继子女造成无法修复的心理阴影,窦某甚至在继子女试图阻止其对母亲程某实施家暴时,竟然用脚去踢打继子女,使得继子女的肢体和精神均受到无尽折磨,导致继子女现仍经常出现夜间惊厥,无端哭泣的情况。2.程某终止妊娠的原因是在窦某威逼利诱下所进行,给程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双方均是再婚,女方为增进与子女的关系,想再生育一子女,以此为纽带融合双方感情。但窦某竟然在举行结婚仪式后第二天就强行要求程某做流产手术,并全程陪同监督实施,唯恐程某不做流产手术。该事实严重伤害了程某的身心及身体健康。3.窦某是一名煤炭行业工人,月收入高达1万余元,但只管自己和其子女的生活,对程某母女不闻不问,且双方自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便一起外出打工,同居已有一年半之久,后因窦某存在严重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分居。4.一审法院对程某同居期间的个人财产未予以分割,不尽审查义务,未能充分合法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应得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窦某辩称,1.窦某不存在家庭暴力、强制终止妊娠等行为。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难免会因各种琐事产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两人之间的小打小闹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程某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终止妊娠,系因为程某与窦某双方均有子女,迫于家庭生活压力,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共同作出的决定。2.窦某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文化水平低,仅能通过出力来维持家用。窦某并非煤炭工人,近年来多次辗转在萧县各个工地里劳作,系一名工地工人,收入仅能勉强维持家用,程某与窦某同居期间亦没有财产,不存在分割情形。3.一审法院己查明,窦某己实际给付程某彩礼80000元,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此外,窦某在订立婚约过程中,除给付彩礼外,还支出了其他费用用于购买礼物、衣服等,窦某在起诉时均未计算在内。窦某因创收能力差、家庭经济贫困,在筹集彩礼时向多人借款,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窦某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此外,一审法院在酌定返还比例、数额时,己充分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程某终止妊娠、已花费部分彩礼等情节,酌情判决返还25000元,符合公平原则。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程某返还彩礼款80000元;2.诉讼费由程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窦某、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共同外出打工,2018年阴历腊月二十四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9年1月31日,双方到萧县人民医院终止妊娠。在婚约期间窦某给付程某彩礼80000元,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6月份双方分开。后因彩礼款返还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窦某诉讼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窦某与程某虽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窦某要求程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窦某、程某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程某终止妊娠,在共同生活中也花费部分彩礼款,综合以上情况,彩礼款酌情返还25000元。对程某辩称的彩礼款已经花费完,程某对其辩称未能向法庭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且部分花销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窦某要求程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返还25000元。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一、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窦某彩礼款25000元;二、驳回窦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窦某承担620元,程某承担2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新证据。程某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光盘一张内含程某与窦某姐夫通话录音一份,以证明窦某在2019年期间在山西的一个煤矿工作,每天工资高达三四百元;证据2.窦某的抖音聊天记录,以证明窦某在山西的一个煤矿工作,每月工资能达到一万左右。窦某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录音内容仅系第三人陈述,且第三人也未出庭作证,无法证明窦某的实际情况,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窦某的工作及实际收入。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两张抖音聊天记录无法查明聊天的主体,与本案无关联性。窦某提供照片两张,以证明双方系因家庭矛盾解决不当进行了互殴,并非窦某单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程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窦某在殴打程某的时候不小心被拐杖上的铁丝划伤,不是程某造成。本院认为,窦某对程某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录音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窦某的收入,且窦某收入多少与彩礼返还无关,本案对证据1不予认定;证据2来源不明,无法核实聊天主体,本案不予认定。虽程某对窦某提供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照片结合双方陈述,仅能反映双方在同居期间存在纠纷,达不到窦某的证明目的,本案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间、男方给付彩礼数额、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本案中,窦某为与程某缔结婚约关系,给付程某大额彩礼款,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即解除婚约关系,故程某收取窦某的彩礼款应予适当返还。鉴于程某收取的彩礼款数额较大,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仅半年左右,考虑都程某在双方同居期间曾终止妊娠且有部分支出,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当地风俗习惯,判决程某返还窦某彩礼款25000元并无不当。程某以窦某存在家庭暴力、窦某收入较高等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程某主张双方同居期间其个人财产未予处理,但窦某予以否认,程某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杨俊举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珊珊
书记员夏春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