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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17:24:46 337

冯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200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花,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0)闽018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冯某上诉请求: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181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错误。(一)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的彩礼数额为23万元,其中包含礼金20万元及见面礼3万元。首先,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清单二第一到第四组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实际给付了被上诉人郑某彩礼二十几万的事实,且被上诉人郑某所述字眼“我拿你”、“还给你”及结合双方前后对话的内容,明显可知双方对话所提到的“钱”正是彩礼钱。其次,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的录音证据,以证明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二十万彩礼的事实,被上诉人郑某亦明确提到“彩礼”二字。且当上诉人提到上诉人所在地阳某某的习俗系分上、下半礼,被上诉人郑某明确说“我这边都是一次性付。”亦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郑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主张20万彩礼系分上、下半礼给付,现只收到上半礼十万,系虚假陈述。(二)上诉人给付的金器首饰包括金粒子两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亦确认了给付钻戒及金链的事实,却以金粒子两粒没有提供支付凭证为由不予采信。首先,上诉人购买金粒子两粒系现金购买,故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即上诉人支付的凭证。其次,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清单二第六微信朋友圈截屏(一审法院已予以采信),该截屏中被上诉人郑某在订婚当天佩戴着上诉人给付的金粒子两粒,可以证明上诉人实际将金粒子交付给被上诉人郑某的事实。(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清单第五组《证明》真实有效,应当予以认定。一审法院以《证明》无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不予采信。法律未要求村委会出具证明必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名。案涉《证明》合法有效,上诉人因给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系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郑某无法缔结婚姻系被上诉人郑某过错。上诉人在双方订婚后,屡次要求进行结婚登记,但是被上诉人郑某却屡屡搪塞。在订婚后的一段时间被上诉人郑某对上诉人的态度十分恶劣且强势,经常辱骂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新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郑某经常对上诉人拳打脚踢,致使双方根本无法冷静沟通交流,故导致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过错系在被上诉人郑某。二、被上诉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一审法院审理,应当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某辩称,一审认定是清楚的,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上诉人诉求答辩人返还彩礼233195元,是缺乏依据的,是无理的,应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上诉人主张其彩礼数额为23万,其中包含礼金20万元及见面礼3万元。上诉人这一主张缺乏依据。实际上,答辩人只收到上诉人10万元礼金,并非20万元,3万元见面礼也不属于彩礼范畴。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出正确认定。双方订婚时,即使上诉人有拿见面礼给亲戚,也是按照农村习俗直接交给亲戚,而不是交给答辩人。上诉人如果想要回见面礼,那么应向收到上诉人见面礼的亲戚去主张,与答辩人无关。2.双方订婚后同居生活达一年半之久,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答辩人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花销殆尽。(1)双方于2018年4月订婚并同居生活,2019年9月解除同居关系。期间上诉人住在答辩人家中,共同生活的开销均由答辩人支付,上诉人所有衣物也都是答辩人购买的。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与上诉人长期共同生活考虑,曾于2018年8月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第一年的保费9845.07元是答辩人支付的。(2)当时答辩人一心想与上诉人组建家庭,以儿媳的身份在逢年过节时给上诉人父母一些钱孝敬老人,给上诉人父母添置衣物及多种家电,如空调、微波炉、电饭煲等等。(3)在共同生活期间答辩人两次怀了上诉人的孩子,但均因故流产,不得不进行XXX。特别是答辩人第二次怀孕系因被上诉人踢到肚子才导致流产的。同居期间的两次怀孕两次流产,导致答辩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答辩人做流产手术、住院、以及做“小月”吃营养品的费用全部都是答辩人自己支付的。以上各项花销巨大,答辩人接收的彩礼已经花销殆尽。3.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上诉人不断找答辩人返还彩礼,答辩人不堪其扰,经双方协商,上诉人同意以答辩人一次性返还5万元了结该纠纷。之后答辩人依约支付了5万元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对此是知情且同意,现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诚信。二、金器首饰是上诉人为增进双方感情赠与给答辩人的,不应予以返还。三、上诉人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是不实的。对此,一审法院也已作出公正的认定。因为村委会无法掌握每家每户的实际情况,且该证明内容上看也有违常理的,上诉人作为年轻人不去工作,全家都还要靠其年迈的父亲务农及打临时工维持生计,明显有违常理,是不实的。四、上诉人主张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系答辩人过错,缺乏依据,是不实的,事实上双方分手的过错在于上诉人一方。双方同居一年半期间,上诉人多次提出分手并且要答辩人还彩礼钱,一争吵就是提钱。分手也是因为上诉人自己不与答辩人共同生活了,其自行搬离答辩人住处。同居期间,答辩人在第一次怀孕后流产,为了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着想,考虑到上诉人长期抽烟对身体不好,不利于将来再次怀孕,答辩人便一直规劝上诉人戒烟,但上诉人根本不听劝,甚至连尝试着戒烟也不肯,双方才会多次发生争吵。面对这种情况,上诉人不是想着去戒烟,想的却是为了分手对答辩人进行录音。上诉人主张答辩人对上诉人拳打脚踢,施以严重的家庭暴力,上诉人这一主张明显是无稽之谈,这根本不可能。反而是上诉人在答辩人第二次怀孕时曾重重踢到答辩人肚子,才导致答辩人腹痛不止直至流产的。因此,双方分手的过错在于上诉人。五、上诉人在双方自行协商并已了结彩礼纠纷的情况下,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原告诉称  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郑某立即向冯某返还彩礼233195元;2.判令郑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冯某与郑某于2018年3月交往后同意订婚,冯某为此2018年3月24日购买一枚价值为8100元的钻戒、2018年4月8日购买一条价值为10500元的金项链交给郑某,并于2018年4月11日办理订婚仪式时给付郑某现金彩礼10万元。订婚后,冯某即在郑某家中同居生活至2019年9月份,双方当事人才因感情纠纷解除同居关系。嗣后,冯某父母曾与郑某协商彩礼返还事宜,双方同意郑某返还彩礼5万元以了结纠纷,郑某在诉前按照该协议返还了5万元彩礼。另查明,在冯某与郑某同居期间,郑某曾两次怀孕并流产。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与郑某订立婚约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相关规定,冯某可以请求郑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返还彩礼的金额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传统伦理价值观念及本地善良风俗予以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婚后在郑某家中共同生活约一年半,郑某于同居期间两次怀孕并流产,其身心均有较大损害,上述事实应作为确定返还彩礼金额的重要因素;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后,冯某父母曾与郑某协商以5万元了结彩礼纠纷,虽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经过冯某本人同意,但该协议确定的返还金额较为合理,予以照准,郑某在诉前已经返还了5万元彩礼,剩余部分彩礼可不予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冯某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录音、证据2录音翻译、证据3微信截图,以共同证明1.被上诉人承认已经收到上诉人交付彩礼20万元的事实;此外上诉人还交付了具有彩礼性质的其他金额,以及见面礼3万元,还有金粒两颗的事实。2.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期间态度恶劣且强势,经常动手打人,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系被上诉人过错造成的。被上诉人一审陈述虚假内容,扰乱司法秩序,应予以处罚。证据4村委会证明,以证明上诉人因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郑某质证:四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四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第一组的录音证据没有原始载体,对真实性有异议,可以存在剪辑等情况,因为其文字整理显示录音时间为2018年9月27日,但其手机上显示的时间却是2020年12月20日,这显然是经过转化剪辑的。对合法性也有异议,该录音可能经剪辑,剪辑后的内容涉及了被上诉人的隐私,这是不合法的,并且不能证明其所要证明的对象。证据3没有原始载体,三性均有异议,也不能证明上诉人所要证明的对象。提交的村委证明,三性均有异议,村委作为一个基层组织,不一定会了解每家每户的真实情况,且该份证明与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内容也是不相符的,又是相互矛盾的,不能证明其要证明的对象。本院认为,郑某虽对证据1-2有异议,但未否认该录音是其与冯某的对话。从对话内容看,该证据具有一定客观性,其中与本案彩礼金额有关的对话,系对一审提交的录音的证据补强,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关,予以采纳。在该录音证据中,郑某虽然承认动手打过冯某,冯某也予以忍让,但此非双方未缔结婚姻的过错。在订婚后同居期间,郑某不喜欢冯某抽烟,且认为抽烟致其两次流产而要求冯某戒烟,因冯某无法戒烟致双方常有争吵。此外,亦无证据证明冯某曾要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故录音证据的其他对话内容不足以证明郑某对双方无法缔结婚姻有过错。证据3仅有微信截图复印件,没有原始载体核对,依法不予采信。证据4仅是村委会证明,没有经办人签名,不符合该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冯某因支付彩礼致家庭困难。对证据3、证据4均不采纳。
本院查明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冯某有以下异议:1.遗漏认定彩礼交付包含两颗金粒子的事实。2.彩礼数额10万有异议,是23万。3.关于双方同意郑某返还彩礼5万元,以了结纠纷的陈述有异议。冯某从头到尾都没有同意,以5万元了结双方的纠纷,被上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经查,1.关于两颗金粒子。冯某提供了两颗金粒子的收款收据,但未提供支付凭证,所提供的郑某佩戴金器的照片亦无法证明系收款收据上的两颗金粒子,郑某予以不认,故尚不足以证明冯某为郑某购买两颗金粒子的事实。该异议不成立。2.关于彩礼数额。冯某二审提交的录音证据,体现冯某在与郑某对话中多次提到订婚时给了郑某二、三十万钱,郑某并没有否认。郑某在对话中并说道:“彩礼我这边30万,拿你20万,20万就20万,有多拿一分吗?”冯某接着说:“阳下村的人说订婚时候都是10万,孩子生了再拿10万。”郑某又说:“我这边都是一次性付。”冯某在一审提交的另一录音证据对话中,郑某对冯某称给了郑某二、三十万亦未否认,郑某还反问冯某:“我拿你二十几万怎么了?”根据以上录音对话,结合双方订婚前一天,冯某从银行提现22万的证据看,冯某主张交付郑某现金彩礼20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但冯某主张另外的3万元是给郑某亲属的见面礼,无相关证据证明,且不属于彩礼性质。冯某该异议部分成立。3.关于协商返还5万元的事实。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系冯某的父母等家人与郑某及父母经协商后,郑某已退还给冯某彩礼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客观叙述该事实并无当。该异议不成立。
  据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认定冯某给付郑某彩礼金额为20万元,对原判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郑某退还5万元彩礼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从证据看,案涉现金彩礼是由冯某的银行账户提取,虽无证据证明冯某的父母是经冯某同意后,与郑某及父母协商返还彩礼事宜,但协商的相对方系冯某的父母,在观念中亦认为支出的彩礼属于家庭财产性质,郑某有理由相信冯某的父母有代理冯某协商返还彩礼事宜的权限。故双方口头达成由郑某一次性返还彩礼5万元以了结纠纷的协议有效,冯某承认已收到郑某返还的彩礼5万元。此外,双方虽未缔结婚姻,但双方订婚后已同居一年半,期间,郑某亦两次怀孕两次流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冯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9元,由上诉人冯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林守霖
审判员 俞贤忠
审判员 杨淑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石磊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