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耿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322民申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耿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耿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皖1322民初68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总结。
耿某申请再审请求:依法申请再审,并判令被申请人退还彩礼款及物品折款140098元。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违反自愿原则,强行进行调解,本案开庭后,法庭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代理人私下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且未得到申请人的追认,明显侵犯了原告人的合法权益。2、原告本人在调解时不同意(2020)皖1322民初6801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给付5万的协议。当法庭通知原告代理人时,原告代理人正在外地出差,代理人仅通过中间人孙光会电话联系我们,孙光会告知申请人协议内容时,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但中间人却告知代理人就按法庭意见办了,怕此事在法庭久拖不决,代理人因无申请人的电话,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认为是申请人同意了,错误的与法庭单方签了和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表述,申请人现坚决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坚决不接受调解书的送达。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调解违法,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及198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某未提交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诉讼中耿某与李超全签订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依委托人的名义参加本案本审的诉讼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立案。2020年11月23日,本院主持调解,耿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全与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浩到庭参加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祥见卷宗)后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本院(2020)皖1322民初680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自愿原则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申诉人耿某虽然未到庭参加调解,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全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由李超全代领调解书,李超全的代签调解协议等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耿某产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协议作出的调解书对耿某当然也产生法律效力。故本院(2020)皖1322民初6801号调解书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调解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的强制性规定,耿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应驳回耿某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耿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耿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 东
审判员 刘 永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思锦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