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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1、何某2、兰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26:14 307

何某1、何某2、兰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1、何某2、兰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320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1、何某2因与被上诉人兰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5民初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某1、何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1、何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