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翠平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李某、李翠平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申12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平。系李某之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胜。系李某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翠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思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李翠平、秦思胜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民终4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李翠平、秦思胜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超过简易程序的法定审理期限,审判组织违法,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再审。2、本案李某与王某同居时间已超过一年并育有一女,且存在家庭暴力倾向,王某要求退还彩礼的诉求不应支持。原审判令返还60%的彩礼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程序问题,申请人称一审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等程序问题,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故本院对其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李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程度、王某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返还6万元彩礼并无不当。申请人称王某对李某有家暴行为,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李某、李翠平、秦思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李翠平、秦思胜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郭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