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8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1、李某2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21)晋09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1、李某2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1、李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