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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17:31:48 299

史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0民终8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芹,许昌市襄城县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1025民初274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1025民初2746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孙福现
审判员 郎春燕
审判员 胡琰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