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民终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芹,许昌市襄城县紫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孙福现
审判员 郎春燕
审判员 胡琰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