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王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申14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素英,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2民终2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王某申请再审称,原审中彩礼数额、彩礼给予的时间、地点,不清楚、不明确,证人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申请人称其多次催促结婚也不属实,事实上是申请人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但被申请人一直推托。所有的彩礼结婚后申请人已经带到被申请人家,不应再返还。且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人格权、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彩礼数额,王某对原审认定的彩礼数额不予认可,但在原审刘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对刘某提出的17万元彩礼数额并未否认,故原审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对彩礼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王某称证人证言不应采信,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该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返还数额问题,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现刘某主张返还彩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双方同居时间、给付彩礼的数额等因素,酌定返还12万元彩礼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