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屈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肖某、屈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730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屈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屈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某因与被申请人屈某1、屈某2、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806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屈某2可以认定肖某支付的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按照当地农村风俗支付的礼金,双方在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均认可双方已经是夫妻,仅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肖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交往,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过错在于肖某,且肖某支付的彩礼数额亦与其收入、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不会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二审不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肖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共同生活”的时间,以及肖某是解除婚约过错方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请求返还彩礼的,应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二审违反公平原则,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肖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李永晴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