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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0:47:34 333

姚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8民终555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现住芮城县风陵渡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男,1981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创业,男,1952年6月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系姚某之父。
  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芮城县人民法院2020>0830民初181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被上诉人姚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创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刘某1和刘某2收姚某父亲现金1000元,刘某2和姚某父亲姚创业原来在同一单位工作,他两人说给吴某6万元,具体给钱时间、地点并没有实质性证明。二、姚某在上海英汇科技汽配公司行理架车间担任班长一职,每月收入7000-9000元不等,姚某名下有小轿车一辆,所谓借款纯属虚构。三、姚某父亲姚创业在单位有退休金,姚创业妻子现在芮城西建物业上班,姚创业在芮城县小区房产<502室>三室一厅,姚创业在永乐镇彩霞村拥有50亩土地,每年收租金5至6万元。四、判决书称村委会证实姚某借贷8万元一事,难道村委会还放高利贷吗?五、判决书说姚某每月给吴某2000元生活费,事实上姚某并没有给,所谓网贷10万元纯属姚某虚构。六、高万仓证明其借给姚某创业6万元,但关于借款时间及借款用途与吴某并无关系。
  姚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上诉请求。一、吴某提及刘某1收取我父亲的1000元现金是婚介费用,与本案无关。二、答辩人在上海打工,由于新冠疫情原因,月工资只有保底3000元左右,支出房屋租金及日常消费,每月所剩无几,只能维持答辩人一人生活,父母与女儿生活都无着落。三、答辩人父亲没有退休金,当时是乡办人员,2001年乡镇合并已被辞退,50亩土地更是无中生有。四、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吴某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姚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吴某返还姚某婚前给付彩礼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3日姚某与吴某经介绍人刘某1、刘某2介绍相识订立婚约时,经俩介绍人给付吴某彩礼60000元。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再婚,未生育子女。2020年6月28日,双方在芮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另查明,姚某与吴某结婚时,其父姚创业向他人借款,导致家庭生活存在一定困难。
  一审法院认为,姚某和吴某经他人介绍在订立婚约时,姚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吴某彩礼60000元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一年多,但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前给付的彩礼进行处分。现姚某要求吴某返还彩礼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吴某辩称未收到姚某给付彩礼60000元,但姚某所提供的介绍人出庭证言,再结合当地婚姻习俗,能够客观真实地证明姚某曾给付吴某彩礼60000元的经过,故对吴某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从姚某提供的村委会证明可看出,姚某与吴某现已离婚,姚某婚前给付吴某彩礼是姚某通过举债方式筹集的,如果吴某不予返还,明显造成姚某及家人的生活困难。本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当地习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酌定吴某向姚某返还35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彩礼35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姚某提交了两份新证据,一是为永乐镇永乐村彩霞自然村负责人出具的证明;二是居民组组长出具的证明。均拟证明姚某家庭贫困,为村贫困户,姚创业为给姚某再婚借款数万元。上诉人吴某质证称姚某家不是低保户,他们是否为困难户与其无关。困难户是假的,姚创业还有退休工资,现在还有工作。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及答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姚某是否给付吴某60000元彩礼。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经查,一审庭审中证人刘某1和刘某2均证明吴某收受彩礼60000元以及村委会证实姚某借贷80000元的事实。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困难。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和当地习俗,酌定吴某向姚某返还35000元彩礼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吴某不能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吴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王玉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