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赵某与路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0:47:54 313

赵某与路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路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89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波涛。
  原审被告:路颜茹。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珺因与被上诉人王波涛、原审被告路颜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526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帅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珺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5261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波涛的诉讼请求;2、判令王波涛返还赵珺购车款40000元及医疗费3450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波涛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首先,原审判决认定王波涛经媒人卢宇晖之手交给赵珺
  “六金”,所给六金系赵珺与王波涛一起在乾县购买,媒人卢宇晖根据所见到票据确认
  “六金”价值约7万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王波涛于2019年2月14日分别在西安老城凤祥珠宝店和梦金园专柜购买挂坠、手镯、两枚戒指、一对耳环,自己持有一枚戒指,其他五金赠与赵珺,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六金价值
  7万元。赠与行为完成交付,且亦未被撤销,王波涛无权要求赵珺返还赠与财产。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十三条作出判决,但该司法解释只有二十九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赵珺与王波涛同居后,赵珺怀孕并于
  2019年9月产下一女婴,未满月而夭折。赵珺因怀孕检查费及剖腹产手术费、孩子的医疗费共支出
  34500元。再次、赵珺在怀孕期间举债为王波涛购置北汽EU
  5牌R500轿车一辆,供其经营滴滴运输业务。请求判令王波涛返还购车款
  4万元及医疗费34500元。二、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开庭时并无媒人到庭,王波涛也未申请媒人出庭作证,媒人卢宇晖未接受赵珺询问,其证言也未经质证,将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系违法剥夺赵珺的辩论权利。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波涛辩称,2019年2月24日,王波涛在订婚现场经媒人卢宇晖手给了工商银行卡(卡内存款
  6万元),作为彩礼礼金,还有价值7万元的六金(三个金手镯、二个戒指、二个吊坠、一副耳坠)。
  2019年7月21日,王波涛和媒人卢宇晖、朋友王小龙前往赵珺家,赵珺父母提出要
  35万才能结婚,双方产生分歧,沟通后赵珺家愿意退还彩礼
  6万元和六金7万元,共计13万元。后在双方家人商量下,2019年8月31日在西安市未央区租了一套房子,王波涛父亲专程过来照顾赵珺。
  2019年9月12日赵珺早产,里里外外的费用都是王波涛掏的钱,还问朋友借了钱,但费用是赵珺母亲去报销的。
  路颜茹述称,同意赵珺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王波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珺、路颜茹返还彩礼钱6万元、“六金”价值7万元、微信支付转款1万元,共计14万元;2、判令赵珺、路颜茹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底,王波涛与赵珺经双方父母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
  2019年2月24日,王波涛、赵珺两家人在乾县新阳镇泽丰酒店订婚,其间王波涛方经媒人卢宇晖之手交给赵珺方银行卡和
  “六金”,对银行卡内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所给“六金”系王波涛与赵珺一起在乾县购买,媒人卢宇晖根据所见到票据确认
  “六金”价值约7万元。王波涛与赵珺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于2019年8月开始同居至2020年1月,赵珺同居期间怀孕并产下一女婴,但出生后不久夭折。此后双方产生矛盾,王波涛于
  2020年6月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涉诉
  “六金”经过媒人之手交给赵珺、路颜茹,并有票据印证价值约为
  70000元(以近期黄金价格估算),王波涛要求赵珺、路颜茹返还
  “六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至于王波涛要求返还彩礼钱
  6万元,因订婚时王波涛所给银行卡具体数额不明,媒人虽在场亦无法确认其数额,而赵珺、路颜茹否认收到彩礼
  6万元,且双方同居期间一起生活互有经济支出,故王波涛此项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赵珺、路颜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波涛
  “六金”或者支付同等价值人民币70000元;二、驳回王波涛其余的诉讼。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王波涛承担750元,赵珺、路颜茹承担800元(王波涛已预付,赵珺、路颜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波涛)。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除媒人卢宇晖并未见到过
  “六金”票据,以及王波涛、赵珺均认可“六金”主要在西安购买之外,一审查明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波涛与赵珺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并缔结婚约,并且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女,本应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结为夫妻,但因双方沟通不善,双方感情难以维系,孩子也尚未满月便已夭折,实在令人惋惜不已。现双方已明确不再结为夫妻,故对双方之间因婚约产生的争议应予以处理。对于王波涛要求返还的彩礼
  6万元,因订婚时王波涛所给银行卡具体数额不明,媒人虽在场亦无法确认其数额,二审期间媒人到庭对于银行卡内数额也是听王波涛家人告知,不能据此确认数额,故一审法院考虑赵珺否认收到彩礼
  6万元,且双方同居期间一起生活互有经济支出,认定王波涛该项诉请证据不足,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于王波涛要求返还的
  “六金”价值7万元,考虑本案中的特殊情形,即双方同居期间赵珺生育一女且在尚未满月夭折的情形,因生育对于女性的身心影响巨大,故应当依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返还金饰的价值,酌情予以降低,同时,王波涛在一审的诉讼主张即为返还
  “六金”价值,并未要求返还“六金”原物,且双方对“六金”的具体类别表述不一致,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再次产生新的争议,故本院酌情认定由赵珺、路颜茹返还王波涛金饰价值
  50000元为宜。据此,一审判决第一项应予变更,第二项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5261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0102民初5261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珺、路颜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波涛
  “六金”部分价值5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王波涛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王波涛承担750元,赵珺、路颜茹承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赵珺已预交,由赵珺负担1000元,王波涛负担550元(各方应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支付案件执行款时一并向对方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书 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