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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0:48:13 313

赵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与谭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民终293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丽,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陕西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梓汝因与被上诉人谭振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梓汝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发回重审或改判赵梓汝返还谭振丰彩礼17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事实。一、原审法院未查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究竟在谁
  。赵梓汝以结婚为目的与谭振丰交往、共同生活、怀孕、计算结婚日期、拍摄结婚登记照,显然想要完成结婚登记。赵梓汝碰巧发现谭振丰的不忠行为才解除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原审法院未查明谭振丰给赵梓汝造成的身心伤害究竟多大。赵梓汝两次怀孕,两次流产。且因谭振丰私生活混乱,导致赵梓汝感染高危型HPV
  16,治疗费高昂,赵梓汝已自费治疗两个疗程。赵梓汝因知悉谭振丰恶行后流产,承受的精神伤害不亚于肉体伤害。三、原审法院未查明谭振丰对赵梓汝的承诺效力如何。谭振丰于
  2020年5月11月手写承诺明确表示,因房子及彩礼问题无法结婚、被分手,白纸黑字表达会负责
  2020年5月12日的医院费用,且若赵梓汝因此不孕不育会全权负责。谭振丰与赵梓汝在第二次怀孕后因彩礼及房子问题产生分歧。谭振丰承诺负责赵梓汝在医院的所有费用。谭振丰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承担因怀孕流产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后期康复费用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谭振丰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合理,正是考虑了双方同居半年,恋爱期间赵梓汝怀孕、打胎、悔婚,潭振丰承诺等情况,一审法院才酌情支持赵梓汝向潭振丰返还材料百分之六十即
  52800元。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过错在谁不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本案不适用过错原则,退一步讲,即使以过错为参考因素,过错方也是赵梓汝,其在
  2020年5月21日接受彩礼后,当即悔婚,两天后私自XXX,完全是为了骗取彩礼。三、赵梓汝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四、谭振丰承诺对赵梓汝承诺负责的前提条件已灭失,承诺已经失效。
原告诉称  谭振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梓汝返还谭振丰彩礼88000元、做法算日子钱2400元、见面礼5000元,共计9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赵梓汝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振丰与赵梓汝于2018年12月相识,2020年5月4日订立婚约,2020年5月21日,谭振丰向赵梓汝及赵梓汝父母给付见面礼5000元,按照习俗给付赵梓汝彩礼88000元,后因请大师推算结婚日期,谭振丰向赵梓汝支付
  2400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赵梓汝于
  2020年5月21日已将5000元见面礼退还给谭振丰的母亲。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曾经共同生活,期间赵梓汝曾怀孕。庭审中,谭振丰坚持其诉讼请求,赵梓汝则坚持其答辩意见,本案未能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谭振丰与赵梓汝订立婚约,
  谭振丰给付赵梓汝彩礼88000元,之后双方产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依法应当返还彩礼。关于彩礼款数额,因
  谭振丰主张的95400元,其中5000元赵梓汝已于给付当日返还给谭振丰母亲,2400元系双方共同花费,因此确认彩礼款为88000元。关于返还的彩礼款的数额,考虑双方同居的时间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返还
  60%的比例即52800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赵梓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谭振丰彩礼款52800元;二、驳回谭振丰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185元,谭振丰已预交,由谭振丰负担890元,由赵梓汝负担1295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振丰与赵梓汝自愿建立恋爱关系并缔结婚约,本应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结为夫妻,但因感情难以维系,现双方已明确不再结为夫妻,故对双方之间因婚约产生的争议应予以处理。
  谭振丰主张赵梓汝返还的95400元,其中5000元赵梓汝已于给付当日返还给谭振丰母亲,2400元系双方共同花费,因此彩礼款应为88000元。对于彩礼返还数额,一审法院已经结合双方同居的时间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仅返还60%即52800元,符合客观实际,赵梓汝上诉主张返还20%即176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赵梓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赵梓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李 刚
审 判 员 陈 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书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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