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23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一般授权),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朱某、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诉人周某提交上诉状后,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龙飞燕
审 判 员 杨静梅
审 判 员 王 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智
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