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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1、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0:56:10 293

何某1、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1、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1民终99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系何丽霞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崇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系何仰洋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3。系何仰洋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因与被上诉人何仰洋、何某、何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0)1124民初269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通过阅卷、询问等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丽霞、上诉人朱村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崇太、被上诉人何仰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友、被上诉人何德文、何月娇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予返还彩礼5万元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上诉人何丽霞与被上诉人何仰洋共同生活八九个月之久,两人共同生活彩礼基本开销完了,被上诉人何仰洋致使上诉人何丽霞两次伤害住院治疗花费也是从彩礼中支付的,上诉人一方没有提出退婚,是被上诉人一方提出退婚的,被上诉人何仰洋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上诉人何丽霞的感情和身体,彩礼不应当退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64,28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何仰洋与被告何丽霞于2019年农历12月16日经介绍相识,双方见面后互相较为满意,遂按照农村习俗进行订婚。第一次见面当天,何仰洋通过介绍人给付何丽霞购买鞋子、衣服钱1000元。农历12月18日,被告何丽霞、朱村英前往原告家看家,原告何德文通过介绍人给付何丽霞1900元、朱村英1000元,同时给付介绍人400元。农历12月19日,通过介绍人组织,双方家人正式见面相亲,原告何德文通过介绍人给付何丽霞12,900元,给付朱村英及其他亲属共计15,200元,朱村英给付何仰洋900元,另给付戒指4000元、西装1000元。2020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初六),双方举办订婚仪式,何仰洋购买金项链、戒指等订婚首饰花费12,489元,给付正彩礼99,999元,“五品”12,000元,“桌面”2800元,给付介绍人2900元。另在订婚前一天,何仰洋给付何丽霞买衣服钱5000元。订婚当天,朱村英回礼2900元,给何仰洋1000元,给何丽霞6000元,还购置了被子等物品。订婚以后,何仰洋与何丽霞共同在原告家中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4月底两人共同前往广东东莞打工,2020年7月底返回道县。
  2020年8月9日,何丽霞因身体不适前往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于8月14日出院,被诊断为:1、子宫异常出血;2、XXX;3、失血性贫血(轻度)。
  2020年9月30日(农历八月十四),原告何仰洋以何丽霞精神不正常为由,将何丽霞送回朱村英家中。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何仰洋与被告何丽霞双方按照习俗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何仰洋与被告何丽霞订婚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婚约已经无法履行,原告何仰洋要求被告何丽霞、朱村英将收受自己的彩礼予以退还,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在订婚仪式中给付被告的彩礼99,999元,系作为结婚用的彩礼,被告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主张的“三金”、红包、见面礼、“桌面”、“五品”等,均属于双方在恋爱及订婚过程中互相赠送的财物或者订婚活动的开支,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何丽霞在订婚后与何仰洋共同生活半年时间,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婚约的解除仍会对女方造成一定的损失,且本案系原告何仰洋主动退婚,且在同居生活期间对何丽霞的身体和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应当酌情减少返还的金额。另,被告何丽霞的母亲朱村英也回了一些礼金、礼品给原告。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最后由被告何丽霞、朱村英返还原告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订婚彩礼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的规定,判决:一、由被告何丽霞、朱村英返还原告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订婚彩礼5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法院案款账号附后)。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计1793元,由被告何丽霞、朱村英负担55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负担1243元(已预交)。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向本院提交证据一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道县城乡居民住院结算单某某出院记录各一张,拟证明被上诉人何仰洋伤害了上诉人何丽霞,造成其妇科伤情;证据二证明一份,拟证明当时嫁妆1.8万元、回礼金0.99万元,共计2.79万元。被上诉人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两份,拟证明上诉人何丽霞与被上诉人何仰洋在一起的时候,同时与其他男人勾三搭四,违背道德底线,其当时身体就出血状况,其病情与被上诉人何仰洋无关。
  被上诉人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不予认可,被上诉人何仰洋与上诉人何丽霞已经分开近一年了,她现在的病情与何仰洋无关,证据二也不认可,当时嫁妆只有两床棉被,根本没有1.8万元的嫁妆,回礼金0.99万元也不是事实。
  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也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一、二认证认为,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是否应当返还涉案彩礼及应返还金额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何仰洋一方在订婚仪式中给付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彩礼99,999元,何仰洋与何丽霞订婚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婚约已经无法履行,故何丽霞、朱村英理应将收到的彩礼予以退还,鉴于何丽霞在订婚后与何仰洋共同生活半年时间,且本案系何仰洋主动退婚,在同居生活期间何丽霞的身体和感情有一定的伤害,应当酌情减少返还的金额。另,被告何丽霞的母亲朱村英也回了一些礼金、礼品给何仰洋。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最后由何丽霞、朱村英返还何仰洋、何德文、何月娇订婚彩礼50,000元。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何丽霞、朱村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廉丽萍
审 判 员 屈中亚
审 判 员 李 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熊孝航
书 记 员 蒋晶晶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