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惠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民申54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惠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惠某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惠某在与张某恋爱关系期间,为缔结婚姻于××××年××月××日向张某之母王某转账20万元,后因张某个人原因,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前项财产给付条件未成就,且非因惠某过错导致,张某及王某应返还该款项。原审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转账记录、飞机票、火车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双方间存在恋爱关系,并已见父母商量结婚事宜,后因张某原因,二人恋爱关系终止。张某亦认可双方存在恋爱关系。惠某给付诉争钱款以张某与其结婚为前提,符合传统婚俗中订婚的形式,诉争款项转至王某处,依据常理及民俗推断,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一审判决未对案件基本事实和诉争20万元款项的性质做出认定,仅因张某、王某的口头主张便认定该款项不属于婚姻财产,于理无据,逻辑错误。二审法院未就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存在问题,与事实明显不符。综上,两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改判支持惠某的诉请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诉争20万元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张某、王某是否需要返还。惠某主张其给付王某诉争款项是以张某与其结婚为目的,属于传统婚俗中的彩礼,惠某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两审程序中,惠某虽提供转账记录、飞机票、火车票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与张某系情侣关系,但另案诉讼中惠某主张双方并非情侣关系,诉争款项亦非婚约彩礼,现其又主张诉争款项为婚约彩礼,自相矛盾。本案中,虽张某认可双方存在情侣关系,但惠某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明诉争款项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惠某在另案诉讼中的多次陈述,诉争款项难以认定为婚约彩礼。两审法院以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认定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驳回惠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惠某提出的再审事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惠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惠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薛 征
审判员 郝津玲
审判员 郭静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单重庆
书记员边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