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林某、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申23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晓,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5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