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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20:58:05 318

林某、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林某、潘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5民申236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晓,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15民终231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