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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20:58:45 286

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525民申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52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20)鲁152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理由如下:(2020)鲁1525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返还孙某彩礼126000元。现刘某有双方同居前,孙某亲笔手写并有其父母、婶子签名的证明,内容为孙某及其父母均承诺如申请人同意结婚(同居),孙某则不再要求返还彩礼,原因是刘某和孙某订立婚约时,约定相互了解一年后再结婚(同居)。后因孙某父母积极要求结婚,为征得刘某同意才共同作出了上述承诺。对此事实,媒人也都知道。刘某和孙某按乡俗举行仪式后,因新冠疫情未能登记。孙某手书并经其父母婶子签字的证明是双方婚姻的一部分,该约定并不违法,未进行婚姻登记并不是刘某的责任。双方按乡俗举行仪式并实际一起生活,客观上已给周围群众及亲属造成双方已经结婚的认识,对刘某的社会形象已经产生了和登记婚姻一样的社会效果,且因为孙某的起诉,给刘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判令刘某在予以返还彩礼,不符合事实规定。原审判决仅判令刘某返还彩礼,但并未判令孙某返还刘某的嫁妆,也显示公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所称的新证据“证明”,在原审庭审时已经提交,并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通过调阅原审卷宗及询问当事人,查明该证据是双方在订婚后交往过程中男女双方产生矛盾,在男方请求和好时向女方出具的。该证据中“不想彩礼”的表述,意思表达模糊,不明确、不具体。该证据应当认定为劝和矛盾的一种表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审未对该证据予以分析评判,属于文书瑕疵,但不影响判决的正确性。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并非申请人刘某所认为的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就是结婚。申请人提交的其与孙某父亲录音拟证明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即是结婚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申请人刘某本次提交的其与媒人的录音证据及书面证言在原审时已经存在,也不属于新证据。并且原审时媒人均已出庭作证,接受了双方的询问,符合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证据要求。该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出庭证人证言。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刘占全
审判员 雷洪江
审判员 吕志栋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千
书记员赵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