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7民申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涂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
三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涂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2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刘某2、涂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李红霞
审判员 秦献忠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