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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20:59:04 291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727民申4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涂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
  三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1、刘某2、涂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1、张某2、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27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刘某2、涂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李红霞
审判员 秦献忠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