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刘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民辖终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
一审被告:刘某2。
一审被告:孙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一审被告刘某2、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1上诉称,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南京市浦口区,其父母并未收取彩礼,不应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张某提供的数份证人证言显示其向刘某1交付彩礼是在刘某1父母刘某2、孙某家中,且刘某1母亲孙某在场,因此张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将刘某2、孙某一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刘某2、孙某二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太和县,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