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马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4民申1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304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马某申请再审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1、有录音光盘证明伊川县白沙街丁某的舅妈,媒人左会玲已认证,亲眼看见五金和彩礼钱都给了丁某,当时有亲戚朋友都在场。2、有录音光盘证明,丁某妈马贵云说不和男方处对象,悔婚在先,以婚约名义骗取五金和彩礼钱从中得利。3、申请人马某毕业后,2008年就职长年在外地工作,因工作需要不停的换工地,中间10月份假期七天,春节假期15天,有单位工作证明一份。4、有通话记录一份,营业厅2017年和2019年打印不出,只能打印出2020年6月18日的通话记录,证明马某不停问被申请人丁某催要此款。5、马某母亲和邻居几个人在2019年10月份去伊川县白沙街丁某家要五金和彩礼钱。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在原审审理时就已经存在,申请人逾期提交证据并非因客观原因难以发现及取得,且出具证明的主体系申请人邻居,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通话记录仅能证明2020年6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打过电话,但并不显示通话内容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催要彩礼及五金。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非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马某的申请事由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张文啟
审判员 郭 赟
审判员 余 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一冰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