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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1、邱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1:02:07 336

邱某1、邱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某1、邱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3民终109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2(系邱某1父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系邱某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某1、邱某2、屈某因与被上诉人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1)0323民初2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邱某1、邱某2、屈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邱某1、邱某2、屈某不返还闻某彩礼款30000元,由闻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闻某实际给付的彩礼款是55600元,另外4800元属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2.邱某1与闻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两次怀孕,给邱某1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全部过错也在于闻某。根据法律规定,闻某要求返还彩礼不应支持。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闻某辩称:1.2020年农历正月初五闻某给付邱某1方彩礼66000元,2020年正月初八邱某1给闻某回礼10400元,在交往过程中闻某又多次共给付邱某1礼金及财产共计4800元,一审认定闻某共给付邱某1、邱某2、屈某彩礼60400元正确。2.邱某1与闻某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以及邱某1怀孕两次身体受到损害的因素,酌情认定邱某1、邱某2、屈某返还闻某彩礼款30000元并无不当。
原告诉称  闻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邱某1、邱某2、屈某返还我彩礼6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邱某1、邱某2、屈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闻某经人介绍于2019年11月与邱某1相识,后二人建立婚姻关系。2020年农历1月5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定亲仪式,当日闻某给邱某1彩礼款66000元,后邱某1回礼10400元。另外,闻某及家人曾多次共给邱某1方现金4800元。2020年农历1月10日,邱某1到闻某家与其同居生活。同居期间,邱某1曾怀孕两次,第一次怀孕后因劳累于2020年5月流产,第二次怀孕因XXX,其于2020年9月住院手术。2020年10月,闻某与邱某1发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导致邱某1手术伤口受伤、手机被损,故此双方矛盾升级,后解除婚约。诉讼中,邱某1主张其与闻某同居期间,闻某将其价值1400余元羽绒服和价值3999元玉石私藏,要求闻某予以返还,对此闻某予以否认,邱某1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现被闻某占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婚约关系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物品。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符合法定条件的,彩礼应当予以酌情退还。由于彩礼的接受人并非仅限于婚约关系的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本案中邱某1虽在闻某给付其及父母60400元彩礼后,与闻某曾有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月××日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邱某1与闻某定亲后曾有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其二人均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对建立婚约和缔结婚姻过于急进和草率是引起本案婚约财产纠纷的重要原因。另外,邱某1在与闻某同居期间曾两次怀孕,且分别给其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鉴于此,本案的彩礼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其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邱某1曾怀孕受伤的情况来酌情确定返还为宜。关于邱某1提出的要求闻某返还价值1400余元羽绒服和价值3999元玉石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物现为闻某占有,故在此不予支持。关于邱某1提出的要求闻某支付其住院花费的5356.04元医疗费和邱某1与闻某同居时为家庭日常开支的6448.98元的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月××日修正)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邱某1、邱某2、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闻某彩礼款30000元。二、驳回闻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5元,由闻某负担300元,邱某1、邱某2、屈某负担35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且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闻某称其多次给邱某1家庭礼金及财物共计4800元,该4800元的给付属维持恋爱关系、增进感情性质,也非基于当地结婚习俗而给付,该4800元应属赠与性质,一审将其认定为彩礼不当。邱某1与闻某同居的时间较长,在双方同居期间邱某1怀孕两次,第一次流产,第二次因宫外孕住院手术,2020年10月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导致邱某1手术伤口受伤,给邱某1的身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邱某1还承担了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356.04元,综合考虑,一审法院酌定邱某1、邱某2、屈某返还闻某彩礼款30000元偏高,本院酌定邱某1、邱某2、屈某返还闻某彩礼款20000元。
  综上,邱某1、邱某2、屈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21)0323民初21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邱某1、邱某2、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闻某彩礼款30000元;驳回闻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邱某1、邱某2、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闻某彩礼款20000元;
  三、驳回闻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闻某负担300元,邱某1、邱某2、屈某负担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闻某负担437元,邱某1、邱某2、屈某负担8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肖玉玲
审 判 员 汪 粼
审 判 员 陈 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黄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