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辛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民终3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住西藏日喀则市,现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现住甘肃省秦安县,系秦安县某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1,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系辛某1弟媳),现住甘肃省秦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2,住甘肃省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3(系辛某2儿子),住甘肃省秦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某因与上诉人辛某1、辛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孙某与辛某1举行订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辛某1二审举证其已怀孕并即将生产,一审对该事实没有查清,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当。辛某1临产在即,一审判决其返还彩礼,有违家事审判之情理。现依法发回重审,二人应珍惜该段感情,多念及对方好处,多为即将出生的孩子着想,妥善处理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某,上诉人辛某1、辛某2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田 力
审判员 王梅芳
审判员 王红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瑞玉
书记员 张心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