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何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何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15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金沙县木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尹某2、尹某1、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5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上诉人王某、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李中付
审 判 员 郭友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跃
书 记 员 主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