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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6 21:03:40 319

王某、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4民终94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
  原审被告:王某2(系王某1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尹某、原审被告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改判王某1返还尹某彩礼70000元及金伯利对戒。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遗漏了解除婚约系尹某提出系认定事实错误,解除婚约的过错方系尹某。1.尹某最先提出解除婚约。××××年××月××日尹某父亲尹良信打电话给女方媒人龚纪侠,约晚上见面商议结婚事宜,期间尹良信就说其儿子打光棍都不娶了,并主动提出解除婚约。2.尹某在定结婚时间、婚礼酒店和婚庆公司时,均未征得王某1同意。××××年××月××日,在淮南印象酒店双方家人见面,彩礼是由王某1与尹某说定,吃饭期间并没有确定婚礼日子。3.尹某和其父亲多次骚扰王某1。××××年××月8后一直到春节前,尹某喝过酒之后就去王某1住处并带陌生人去威胁,其父母也多次去王某1家里无理取闹,一审庭审中,王某1出示了淮南市公安局九龙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尹良信还跑到王某1工作单位找其领导,严重损害了王某1及其家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综上,婚约解除系尹某提出,过错方在尹某。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原告诉称  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1、王某2返还彩礼125600元,对戒(价值9628元),烟酒等物品折合11000元,因悔婚产生的预定酒席、婚车、婚庆定金损失5600元,共计151828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2020年元月份,尹某经同村媒人潘再霞介绍,认识了在同村居住的房客王某1,不久尹某与王某1确立了恋爱关系。二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于××××年××月××日在双方亲友和媒人的见证下,在淮南印象酒店举办定婚宴,尹某支付彩礼100000元,彩礼100000元存入王某1账户,当日下午,尹某与王某1到金伯利钻戒(商贸店)购买价值9628元的对戒,尹某将对戒及购买票据交于王某1,后着手为婚礼做准备。××××年××月尹某与王某1就关于办理结婚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年××月××日,尹某以王某1借结婚为名向其索取财物,要求返还彩礼、戒指及相关花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以成为返还彩礼的诉讼的当事人。本案的婚约当事人是尹某和王某1,婚约财产纠纷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王某1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某2系王某1父亲,经庭审核实,彩礼100000元及戒指全部由王某1掌控并支配,王某2作为彩礼返还当事人不适格。关于返还彩礼问题,本案中尹某与王某1××××年××月××日订婚,尹某给付王某1彩礼100000元及金伯利对戒,双方并未进行结婚登记,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及较大价值的物品依法应当返还。尹某主张王某1系借结婚索取财物,应该返还彩礼、戒指及相关花费。尹某与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确立恋爱关系,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符合我们当地的婚俗习惯,不能认定为索要行为。在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赠予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予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予返还。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的支出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支持尹某的返还请求。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规定,判决:一、王某1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尹某彩礼100000元及金伯利对戒(发票价值9628元);二、驳回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王某1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令王某1返还尹某彩礼数额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部分地区确实存在订婚后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婚俗习惯,但该婚俗习惯国家法律并不提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从尹某与王某1的聊天记录可见,两人订婚后,王某1多次以还花呗、交罚款、买衣服等各种名义要求尹某向其转款,且拖延拍婚纱照和推迟婚期,尹某提出解除婚约,并无法律上的过错,且由谁最先提出解除婚约,并不影响返还彩礼的认定。至于尹某是否与其父亲威胁王某1或到王某1单位找领导,与本案审理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关联性,王某1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另行解决。一审根据查明事实判令王某1返还尹某彩礼数额10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王某1上诉认为只应返还70000元彩礼,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王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 晨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陆漫漫
书 记 员 夏艺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