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张某、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民申40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威,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王某1、王某2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5民终3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某、王某1、王某2与再审被申请人陈某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王某1、王某2返还陈某彩礼款36000元,陈某不再申请强制执行,王某1、张某、王某2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王某1、王某2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其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某、王某1、王某2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朱 峰
审判员 马 勇
审判员 姚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