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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等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21:09:37 305

张某1等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某1等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165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申请人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6民终1186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家事案例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1、张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