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张某1等与俞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165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俞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申请人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6民终118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因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家事案例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1、张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李永晴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