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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6 21:10:24 281

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郑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627民申1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郑某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郑某不服本院(2021)1627民初30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郑某申请再审称:1、依法进入再审;2、原审程序违法,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款规定,应依法进入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原审审理时给申请人邮寄的手续严格按照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地址、电话号码,没有差错;且申请人说留两个电话号码,但经调取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只有一个电话号码。因此,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李天灵
审判员 刘志强
审判员 陈海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