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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7:57:27 319

L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L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4民终693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L某(中文译名: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东兰,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L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1)0403民初1005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L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之前,上诉人并未就彩礼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亦未裁决陈火桂是否需要返还彩礼,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款项在该院审理的(2020)0403民初275案中已作处理,并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131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起诉人就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的款项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该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L某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经查,上诉人以陈红为被告提起离婚之诉,请求陈红返还包括本案的29999元款项在内的彩礼1637275.44元,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0403民初275民事判决,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陈红向上诉人返还购房款811240元,驳回上诉人包括要求陈红返还29999元彩礼在内的其他诉请。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桂04民终1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后诉与前诉上诉人的诉请仍为返还彩礼,实质上是要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被告与(2020)0403民初275案件被告虽不一致,但上诉人明显是虚增被告,目的是绕开禁止重复起诉的法定限制的情形,该虚增被告行为不影响法院对当事人相同的认定。一审法院综合上述事实,认定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 斌
审 判 员 毛美美
审 判 员 任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劳嘉欣
书 记 员 吴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