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民终121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惠,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明(系朱某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惠,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朱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