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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7:59:18 293

陈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1民终121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惠,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明(系朱某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1181民初3768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惠,被上诉人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朱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1181民初3768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柳 冰
审判员 高 峰
审判员 董凡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秦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