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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01:48 334

郭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郭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729民申3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1729民初273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郭某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彩礼纠纷一案,新蔡县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诉求。原审在2020年12月14日15时通知申请人对证人证言质证,证人出庭申请及调查笔录显示时间均为2020年11月26日,原审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开庭没有开庭审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及法庭发问质证。原审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程序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原审判决书没有送达给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上诉权。三、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开庭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申请人提供生育三胞胎的证据经法院认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同居时间短暂没有依据,且与审理查明存在矛盾。上述足以说明原审判决是不遵守法律的,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致使判决结果错误,根据民诉法第200条第2项、第9项、第10项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之规定,申请再审,1.要求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20)1729民初2735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驳回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庭审后取证并组织质证的做法,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审用法院专递的方式按再审申请人接收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时的邮寄送达地址送达原审判决书,法院专递被退回即视为送达亦不违反相关规定,原审并未剥夺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结合案件相关证据,原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楚,且在再审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对有关彩礼的事实的认可与原审查明一致,原审程序的适用及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万 震
审判员 张汉群
审判员 邹国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