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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02:13 316

郭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207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斐,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0212民初35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英、王斐斐,被上诉人马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双方第一次见面时马某给予的10100元、马某亲友给予的600元红包系对郭某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予以返还。订婚时郭某收到30000元礼金,当天返还马某2000元,郭某实际收到彩礼数额为28000元;2、双方交往过程中马某主动悔婚,依据农村风俗习惯,郭某不应返还彩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某辩称,马某给付郭某彩礼款共计40700元及钻戒一枚,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郭某应当将彩礼款40700元及钻戒返还。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马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郭某退还彩礼共计74700元;2、诉讼费用由郭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某与郭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10月1日双方在媒人家第一次见面时马某给郭某彩礼10100元。2019年10月5日,马某购买价值7731元的钻石戒指一枚后送给郭某。2019年10月6日第二次见面时,马某给郭某彩礼32600元,郭某返还马某2000元。后马某为郭某购买华为MATE30PRO手机一部,价值7200元。在双方交往过程中,马某为郭某购买口红、衣服等物品。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成婚,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退还彩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民间婚约,缔结婚姻过程中男女方包括双方家庭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彩礼款是一种涉婚赠与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行为,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或消失,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接受方应当适当返还。本案中,马某于2019年10月1日给付郭某的见面礼10100元应当予以返还,2019年10月6日马某给付郭某的彩礼32600元应当予以返还,郭某当天回礼20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因钻戒价值较大并有特殊意义,应当列入彩礼的一部分,郭某应当予以返还。马某在恋爱期间为郭某购买的手机、口红、衣服等物品系为了表达情意、增进感情的赠予,不应认定为彩礼,依法不应返还。现双方未成婚,故对马某要求郭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郭某答辩称不予返还,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现金40700元及价值7731元的钻戒一枚;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由郭某负担505元,马某负担3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院查  本院二审期间,郭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订婚当天马某给付郭某彩礼3万元,郭某回礼2000元。马某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达到证明目的。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因马某、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马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郭某的彩礼,郭某应当返还。一审认定马某给付郭某的见面礼10100元、马某亲友给付郭某的红包600元为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本院予以确认。对郭某主张该10700元不应认定为彩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数额,马某共计给付郭某彩礼40700元及钻戒一枚,综合双方交往时间及本案案情,本院酌定郭某返还的彩礼数额应以30000元及钻戒一枚为宜。一审判决郭某返还彩礼数额过高,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郭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21)0212民初355民事判决;
  二、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马某彩礼30000元及钻戒一枚;
  三、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4元,由马某负担376元,郭某负担4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马某负担221元,郭某负担7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兴海
审 判 员 李翠莲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德作
书 记 员 汪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