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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02:46 316

郭某、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某、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6民终222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庞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1602民初331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程 斌
审判员 任 静
审判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