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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何某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03:20 306

韩某、何某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何某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23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被上诉人张某之女。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222民初94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毅,被上诉人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韩某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222民初942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对三金票据的认定错误。韩某与何某结婚前,进行了三金换新,加了金子,韩某花费了1860元,作为重大礼品送给何某。2.一审法院确定了结婚时间和离婚时间,但对双方同居时间没有确定,返还彩礼案件中,同居时间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3.一审法院以双方达到了结婚目的,不返还彩礼的理由不正确。司法实践中,当地法院判决的彩礼返还案件中,均以实际出发,结合当地习俗,充分考虑同居的时间,作出判决。4.一审法院认定的“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不对。现实情况是何某确实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双方先前约定的彩礼是10000元,韩某通知了亲戚朋友,在准备结婚的前一天,何某要求韩某再送30000元,否则她母亲不同意他们的婚事,这是明显的借婚姻索取财物。5.一审法院开庭时,没有让韩某请求出庭作证的媒人出庭作证,导致对许多事实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查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何某、张某辩称,何某与韩某结婚的时候韩某送了40000元彩礼,其中的35000元何某给韩某用于工程投入了,还借了何某姐姐30000元的高利贷,何某和韩某干了四十多万元的工程,挣了十七多万元,韩某没有给何某一分钱。何某自己买的金戒指、金项链和金耳环都让韩某拿走了。
原告诉称  韩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彩礼46000元,黄金饰品21760元,共计67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20年10月28日,因双方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当地习俗,于婚前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产。本案中,原告诉称,结婚前其向被告给付彩礼款46000元及价值21760元的金饰,但被告辩称,原告当时给其给付彩礼款40000元,其中35000元,婚后双方已用于搞工程,且被告并没有向原告送过金饰。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所送彩礼金额及金饰情况。另外,原、被告离婚前已经形成合法婚姻,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金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7元,由韩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韩某提交了新证据一份: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沟乡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婚前送彩礼造成上诉人家庭生活困难。
  被上诉人何某、张某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明”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沟乡光明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反映其职责范围内客观情况的证明,可以认定为公文证书并予以采信,故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韩某与被上诉人何某对给付彩礼40000元数额不持异议,在解除婚姻关系一案中双方对结婚及分居时间均无异议。因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上诉人生活困难,上诉人要求二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二被上诉人应予适当返还。二被上诉人辩称彩礼40000元中的35000元婚后用于上诉人的工程,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黄金饰品2176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韩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0222民初942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何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韩某彩礼2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均由被上诉人何某、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冯明明审判员仙艳荣审判员贾新
审判员仙艳荣审判员贾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白莉书记员王香玲
书记员王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