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何某1、赵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民申216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忠、张晓东,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2。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某3。
二二审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忠、张晓东,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某1因与被申请人赵某、二审被上诉人何某2、何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2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何某1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和赵某同居时间长达一年半以上,共同生活期间何某1曾怀孕流产,赵某给何某1身体上造成极大伤害,先期存在过错。且共同生活期间已经消费了一部分彩礼,应当在12.1万元的基础上考虑退还彩礼的数额。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案件指导意见,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应再予返还。二审法院仅考虑了某一方面的因素,并错误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依此判决何某1多返还彩礼不公平。请求法院依法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彩礼数额,一审期间何某1认可赵某给付彩礼数额为12.6万元,二审期间,何某1和赵某的介绍人出庭作证除上述彩礼外,赵某又给付彩礼3万元。二审根据证人证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彩礼数额为15.6万元并无不当。关于返还彩礼数额,何某1与赵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应当遵守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忠实义务的相关规定。而何某1在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又与他人怀孕生子,明显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判令何某1返还赵某彩礼款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何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何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段军英
审判员 葛瑞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郭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