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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贾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04:29 311

贾某1、贾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贾某1、贾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民申218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亚光,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贾某1因与被申请人贾某2、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02民终3557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贾某1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根据与张某1有利害关系的三个证人证言认定欠条是受胁迫所出具,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错误。且即使存在胁迫行为,那也应该先将欠条撤销。2、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全凭推测就直接认定贾某1和张某1同居三年错误。事实上,双方同居不到一年,在贾某1外出打工的期间,张某1还和他人同居了四个月之久,有与张某1同居的人的短信为证。3、张某1出轨在先,贾某1索要彩礼合情合理,张某1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出具欠条,该欠条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判决三被申请人履行给贾某1出具9万元欠条的欠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婚约彩礼纠纷,贾某1与张某1自2011年9月同居至2014年8月双方分开,同居生活时间长达三年之久,且生育有一子,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等因素认定欠条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并判令驳回贾某1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贾某1称其与张某1同居不到一年的理由,在贾某1起诉张某1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贾某1诉称:“2011年9月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4年8月,张某1不辞而别”,由此可以看出贾某1认可其与张某1同居生活时间为三年。关于贾某1称张某1出轨的问题,审查期间,贾某1提交了发件号码为“152××××某某某某”的短信记录予以证明,但短信记录形成时间为2014年9月份,并不属于法定新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贾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贾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 葛瑞萍
审判员 段军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