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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05:31 293

李某、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354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石家庄市新乐长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0184民初403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个人原因,经充分考虑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宋广道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陈爱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