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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相同理由的考量因素-增加引证商标导致的问题

2022-09-22 10:39:38 1117 刘东海

增加引证商标导致的问题

增加引证商标,属于增加理由,从表面上来看,这种认识是成立的。但如果增加的引证商标没有作为裁决的依据,而只是作为启动程序的手段,那么,即便启动了新的裁决程序,能否对已经裁决的引证商标进行重复裁决,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认定。

“可比克kebike”商标争议案中增加了引证商标,并将增加的引证商标作为在后裁定的依据,对于已经作出裁决的引证商标,法院没有进行审理。“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争议案虽然也增加了引证商标,但增加的引证商标并未作为裁决的依据,在后程序对已经作出裁决的引证商标进行了重复审理,并作出与在先裁决相反的结果。

上述两个案件中,一审法院的观点是相同的,而二审法院的观点相反。笔者更赞同一审法院的观点。但从笔者检索的大量案件来看,通过增加没有实质影响的引证商标而重复提出申请并且被支持的案件数量众多。这说明实务中对于“相同理由”的把握,标准相对宽松,对程序的启动也更加随意。